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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守兰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刑更768号
案件名称聂守兰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聂守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刑更768号罪犯聂守兰,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京011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守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于2019年10月3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聂守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5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聂守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守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聂守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守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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