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42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泉水街道如意家超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黎敏。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泉水街道如意家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