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琼民终2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洪世平,男,汉族,1967年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宏壮,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系海口美兰黄山人家徽菜馆经营者。
上诉人洪世平因与被上诉人海口美兰黄山人家徽菜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一案,上诉人洪世平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因海口美兰黄山人家徽菜馆于2017年7月12日经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本案被上诉人由海口美兰黄山人家徽菜馆变更为其经营者张宏壮。
上诉人洪世平上诉称,故洪世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洪世平本案所涉的注册商标没有商标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对诉讼费的分担不合理,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张宏壮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洪世平与张宏壮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张宏壮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洪世平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元整(¥11000)作为海口美兰黄三人家徽菜馆侵犯洪世平第3802763号注册商标”黄山人家”的损失赔偿款及维权费用。
上述款项支付至洪世平如下指定帐户: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洪世平,帐号:×××。
二、张宏壮承诺立即停止侵犯洪世平第3802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洪世平承诺自本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不再就本案纠纷向海口美兰黄山人家徽菜馆及张宏壮主张权利。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交纳方洪世平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洪世平已预交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洪世平承担。
洪世平自行办理退费事宜。
四、本协议自双方(含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