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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郭燕、舒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24刑初209号
案件名称林郭燕、舒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进贤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郭燕,舒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郭燕,女,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进贤县。

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剑平,江西法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涛,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进贤县。

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郭燕、舒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路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郭燕、舒涛及被告人林郭燕的辩护人毛剑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林郭燕、舒涛通过微信昵称为“AAA亮哥”(身份待查)处购得假芙蓉王烟531条(其中123条未销售)、假红利群192条(其中49条未销售)、假硬盒中华191条(其中53条未销售)、假软包中华100条,通过物流邮寄到其经营的“广仔烧菜馆”并存放在店内,再将购来的假烟卖给黄某某(未归案),销售金额163405元,其中未销售金额32185元,非法获利60120元。

被告人林郭燕、舒涛作案后均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林郭燕、舒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郭燕、舒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恳请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毛剑平辩称:(1)被告人林郭燕犯罪数额应为88960元,其中未销售金额18895元,应认定未遂,非法获利44315元;

(2)被告人林郭燕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郭燕、舒涛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在进贤县人民政府广场正对面经营“广仔烧菜馆”,未办烟草零售许可证。

2016年7月,被告人林郭燕在微信聊天中结识了一位昵称为“AAA亮哥”的人,并得知其做假烟生意。

后被告人林郭燕从“AAA亮哥”处购买假黄芙蓉王、假红利群香烟,要被告人舒涛试口感,舒涛觉得还行。

2016年9月,黄某某(未归案)得知二被告人能购到假烟,当即要求在二被告人手中购���烟去卖。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林郭燕、舒涛通过微信昵称为“AAA亮哥”(身份待查)处以80元每条的价格购得假芙蓉王烟531条(其中123条未销售)、以55元每条的价格购得假红利群192条(其中49条未销售)、以120元每条的价格购得假硬盒中华191条(其中53条未销售)、以130元每条的价格购得假软中华100条,先后24次通过快递邮寄到其共同经营的“广仔烧菜馆”并将假烟放在该店内,后将购来上述假烟以芙蓉王每条135元、红利群每条80元、硬盒中华每条220元、软中华每条23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未归案),销售金额152065元,其中未销售金额32185元,非法获利49815元。

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林郭燕的供述,供述被告人舒涛是其丈夫,其二人在进贤县人民政府广场对面开了一家“广仔烧菜馆”,未办理烟草零售许���证。

2016年7月,其在微信聊天中结识了一位昵称为“AAA亮哥”做假烟生意的人,后其从“AAA亮哥”处购买假芙蓉王、红利群香烟,要舒涛试口感,舒涛觉得还可以。

2016年9月,黄某某到其店内吃饭,黄某某和舒涛商量卖假烟,其对黄某某说有进假烟渠道,价格便宜,口感也很好,有没有兴趣做,黄某某表示同意。

2016年9月其在微信上找“AAA亮哥”购买假烟,其中假芙蓉王的购买价格是80元每条、假红利群是55元每条、假硬中华是120元每条、假软中华是130元每条。

所购假烟再以假芙蓉王135元每条、假红利群80元每条、假硬中华220元每条、假软中华230元每条的价格转卖给黄某某。

截至案发,共计从“AAA亮哥”处购买二十四次,共购得假芙蓉王531条,其中123条未销售;

假红利群192条,其中49条未销售;

假硬盒中华191条,其中53条未销售;

假软包中华100条,获利五万余元。

另供述:黄某某每次把购买假烟的钱以现金方式给舒涛,舒涛再把钱给其,其就存到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再通过微信转账给“AAA亮哥”。

2、被告人舒涛的供述,供述被告人林郭燕是其妻子。

2016年4月,其和妻子林郭燕在进贤县人民政府广场对面开了一家“广仔烧菜馆”。

2016年7月,林郭燕在微信中发现假香烟的视频和照片,抱着试一下的心态,买了一条假红利群和一条假芙蓉王香烟给其抽,其抽后觉得味道还可以。

林郭燕得知后,便与微信卖假烟的人联系,二人决定进一些假烟放在店里卖。

经常在其店里吃饭的黄某某对其说,你这烟味道不对,是假烟吧。

其告诉黄某某是假烟,黄某某问能不能买到假烟,其说可以。

黄某某就说想多买一些去卖,并询问价格。

其和林郭燕商量后,决定以假红利群每条80元,假黄芙蓉王每条135元,假硬中华每条220元,假软中华每条230元的价格将假烟卖给黄某某。

黄某某表示同意。

二天后,黄某某要了50多条假硬中华,假烟到了后,其打电话要黄某某到店内取,黄某某付了5200元给其,其给了林郭燕,林郭燕把钱存在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

黄某某购买假烟的具体数量其记不清。

3、鉴别检验委托书、烟草鉴别检验报告,证实进贤县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林郭燕、舒涛处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4、林郭燕个人微信及与卖家“AAA亮哥”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林郭燕从微信名为“AAA亮哥”处购买假芙蓉王香烟531条、假红利群香烟192条、假硬盒中华香烟191条、假软包中华香烟100条,并向“AAA亮哥”转账71200元,另有18750元货款未支付。

5、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林郭燕、舒涛辨认黄某某是购买其假烟的人。

6、检验(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实2017年1月19日,进贤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林郭燕、舒涛经营的“广仔烧菜馆”内查获假黄芙蓉王香烟123条、假硬中华香烟53条、假红利群香烟49条。

7、进贤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立案报告,证实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将被告人林郭燕、舒涛非法出售假烟的违法事实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8、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20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及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进贤县民和镇“广仔烧菜馆”将被告人林郭燕、舒涛抓获归案。

9、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林郭燕出生于1996年11月19日,被告人舒涛出生于1992年11月4日,犯罪时二人均系成年人、无前科劣迹记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林郭燕及其辩护人、舒涛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郭燕、舒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按销售价格计算,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152065元,其中未销售金额为32185元,非法获利金额为49815元。

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非法获利金额均计算有误,不予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郭燕的犯罪金额为88960元,其中未销售金额18895元,非法获利金额为44315元,辩护人的上述金额均系以购买价格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郭燕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郭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舒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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