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560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天罡郁金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郁金香小区5栋2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忱。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罡郁金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天罡郁金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罡郁金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