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876号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12楼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AM3X20。
法定代表人:李支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杏,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398。
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同年3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