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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6876号
案件名称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刘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876号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12楼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AM3X20。

法定代表人:李支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杏,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398。

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同年3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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