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4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曹利。
被告:永康市顺淇五金制品厂。
经营者:杨露。
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顺淇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