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6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系公司员工。
被告:朱卫亮,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诉被告朱卫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松冈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