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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席文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华区维海财中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1253号
案件名称成都席文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华区维海财中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席文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维海财中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253号原告:成都席文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映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维海财中餐馆,住所地四川省成华区。

经营者:徐财容,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成都席文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席文公司)诉被告成华区维海财中餐馆(以下简称维海财中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席文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维海财中餐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席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维海财中餐馆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席文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成都席文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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