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55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夏航五金制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乌牛山村***号。
经营者:俞晨航,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永康市夏航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7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