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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米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米瑞科技有限公司、钟国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104号
案件名称南宁米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米瑞科技有限公司、钟国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米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米瑞科技有限公司;钟国兴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04号原告:南宁米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米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钟国兴。

被告:钟国兴,男。

原告南宁米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斯米瑞科技有限公司、钟国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2063××××8)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南宁米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米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宁米布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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