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098号原告: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蝶荣,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碧凌和波百货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者:胡碧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碧凌和波百货日用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2021年5月31日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巨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