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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国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刑更627号
案件名称李志国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志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27号罪犯李志国,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三河市恒瑞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河北省三河市。

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鲁0902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志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自2016年4月13日起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李志国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李志国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志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国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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