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071号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茗风茶行,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8号茶叶市场内。
诉讼代表人:方末生。
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淳安千岛湖茗风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金10万元变更为26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