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7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德阳市旌阳区好实惠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玉泉综合市场。
经营者:肖平峰,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3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好实惠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知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阳市旌阳区好实惠超市以其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阳市旌阳区好实惠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市旌阳区好实惠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德阳市旌阳区好实惠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