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943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提拉恩街8号。
法定代表人:FredericBlanc。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泳珊,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泳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被告卢泳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产品购买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卢泳珊是本案真正的被告,而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向卢泳珊购买涉案产品,说明合同的履行地也不在禅城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制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卢泳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卢泳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卢泳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卢泳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