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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与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177号
案件名称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与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号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号。

经营者:陈文燕,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安某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地系浙江省宁波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对一审法院认定其住所地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并无异议,且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杭州天亿家居广场凯诗家具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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