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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刚强、王存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4刑初752号
案件名称钱刚强、王存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刚强,王存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刑初7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刚强,男,1992年8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

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存辉,男,1991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

2016年5月3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经事先商量,明知“starbucks”和无字星巴克“女巫头像”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以五五分账的形式,分别在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浅村琴溪北路118弄15-1号和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金江龙村世方东路655弄62号503室的家中,通过支付宝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starbucks”和无字星巴克“女巫头像”的弹跳杯、易拉罐杯等杯具共计41万余元人民币。

2016年4月12日,永康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星巴克商标的弹跳杯等杯具2135只、杯的包装纸盒1900只和外包装纸袋1800只等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王存辉到永康市公安局古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现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的供述、证人王某1、蓝某、吴某、王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星巴克公司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未授权声明、抽样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淘宝交易记录、交易清单及光盘资料、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投案笔录、暂扣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钱刚强、王存辉的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存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刚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刚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存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弹跳杯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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