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代理人:佘小莉、梁伟星,均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都城镇智诚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经营者:聂永泉,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高彩虹,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郁南县都城镇智诚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