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0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通萍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甘川路**号。
经营者:张通萍,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通萍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以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