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升辉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夏云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乐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7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图们惠人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07年4月27日,金煐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授权图们惠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止。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5年发现雅乐思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MA”的原汁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
京东商城的经营者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5年12月在京东商城上进行了购买公证。
雅乐思公司生产的、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雅乐思公司和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图们惠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雅乐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3.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雅乐思公司连带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100万元,连带赔偿图们惠人公司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共计3万元。
雅乐思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仅为销售平台的提供商而非实际销售商,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法院管辖,而应以雅乐思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图们惠人公司在京东商城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系京东商城的经营者,图们惠人公司认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销售了雅乐思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故以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雅乐思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及雅乐思公司均为适格被告。
雅乐思公司关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并非适格被告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
故图们惠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雅乐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雅乐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雅乐思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仅为电商平台,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在没有实体审查的情况下便做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法院管辖,而应以雅乐思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
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图们惠人公司提交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故图们惠人公司有权向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雅乐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