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34号之一原告:南京声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
法定代表人:陈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玖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咖啡猫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宝女村。
法定代表人:贾李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拯,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声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咖啡猫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声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声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声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声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