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01号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冯继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得新卫浴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经营者:陈鹏程。
被告:宁波洁谊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潘银春。
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得新卫浴门市部、宁波洁谊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