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前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5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309048。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前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前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