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9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中和电子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风西街***号。
经营者:李婷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城区中和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