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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58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580号 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裕新路裕德工业区壹幢。

法定代表人:唐林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彤,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徐宇,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文,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2601、2602、2603。

负责人:梁玉霞。

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广州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024253.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2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1.51元,由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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