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4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梅,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振兴村振兴街北段董建刚农资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阳谷艾诺普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闫楼镇胡马。
法定代表人:马世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梅因与被上诉人阳谷艾诺普生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阳谷艾诺普生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其与张梅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张梅的起诉。
张梅亦同意阳谷艾诺普生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阳谷艾诺普生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张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阳谷艾诺普生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阳谷艾诺普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