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340-1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l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达旭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翠园6栋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焱。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达旭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8××××.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