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新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