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JD.com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都爹利街**号律敦治大厦**楼****室(Suite1203,12thFloor,RuttonjeeHouse,11DuddellStreet,Central,HK)。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LiuQiangdong),董事。
告:香琳国际有限公司(ShinlingInternational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楼(Unit04,7/F,BrightWayTower,NO.33MONGKOKRoad,KOWLOON,HK),大陆地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远洋一方2号院。
法定代表人:袁羽。
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JD.COMINTERNATIONALLIMITED、香琳国际有限公司(ShinlingInternationalCo,Limited)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ZL20082020××××.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150元,由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