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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炫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68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炫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689号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界,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炫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宪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星,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炫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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