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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民辖终54号
案件名称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仁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中育贤路二座2号(首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075124243G。

法定代表人:罗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A栋。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

原审被告:合肥仁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琥珀名城沁园44-47幢联商102。

法定代表人:孟现萍。

上诉人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仁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皖01民初55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作为第一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四会市;

被上诉人认为“美芝林三九生化”与其“三九”商标近似,并要求上诉人停止使用,但“美芝林三九生化”是上诉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其注册地在广东省四会市,故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优先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上诉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合肥仁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为由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市应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合肥仁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据此,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少华审判员  朱奎春审判员  夏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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