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49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华龙卫浴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万水装饰城陶瓷区D区1号西。
经营者:徐亮。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华龙卫浴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0830145404.5号”龙头(3287-0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
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7年8月28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