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4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梁义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唐庙乡交通加油站,住所地济阳县,经营者赵怀省,男,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济阳县唐庙乡交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