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227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堂海顺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村鹤兴路22-1。
经营者:张东海,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中堂海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