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16号之一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汤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跃,男,汉族,系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法务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浩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曹浩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