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825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亚当R.凯利(AdamR.Kelly),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稀薄地带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号楼。
经营者:赵东亮。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北京稀薄地带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