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93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彩连,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彩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彩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