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03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素平小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城北路***号。
经营者:胡素平。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素平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