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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与北京友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1民初18650号
案件名称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与北京友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卡拉宝饮料(平潭)股份有限公司,卡拉宝实业(厦门)有限公司,广西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友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8650号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国曼谷班戈拉西隆西隆路393号西隆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KamoldistSmuthkochorn;PongsarnKlongwathanakith。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文,女,1990年5月4日出生,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卡拉宝饮料(平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央商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班晓东。

被告:卡拉宝实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240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增安。

被告:广西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桂中大道东368号大地景苑B区6栋一单元4-2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炜。

被告: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工业区二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崇雄。

被告:北京友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5号院内32号4006。

法定代表人:黄鹤鸣。

本院受理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卡拉宝饮料(平潭)股份有限公司、卡拉宝实业(厦门)有限公司、广西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友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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