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8650号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国曼谷班戈拉西隆西隆路393号西隆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KamoldistSmuthkochorn;PongsarnKlongwathanakith。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文,女,1990年5月4日出生,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卡拉宝饮料(平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央商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班晓东。
被告:卡拉宝实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240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增安。
被告:广西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桂中大道东368号大地景苑B区6栋一单元4-2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炜。
被告: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工业区二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崇雄。
被告:北京友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5号院内32号4006。
法定代表人:黄鹤鸣。
本院受理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卡拉宝饮料(平潭)股份有限公司、卡拉宝实业(厦门)有限公司、广西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友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卡宝塔万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