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兴柏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占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杰,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通州区京洲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胜,男,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
上诉人北京中兴柏翠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兴柏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图们惠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兴柏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杰、韩国胜,被上诉人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赵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兴柏翠公司和图们惠人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2017年8月29,中兴柏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图们惠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和解说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兴柏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兴柏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三十五元,由北京中兴柏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