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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军晓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5民初3770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军晓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军晓军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77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军晓军便利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号楼(花家地第二小学)北侧。

经营者:李旭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军晓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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