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23号原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中平,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森润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塘宁路19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兴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王晓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方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叶权科。
被告:杭州华加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塘新村大塘里10幢(干休所内)。
法定代表人:叶权科。
被告:叶权科,男,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森润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审理中,经原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杭州方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华加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叶权科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因案情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