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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福州大利嘉城劲通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647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福州大利嘉城劲通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大利嘉城劲通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4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大利嘉城劲通通讯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大利嘉城A2-48A。

经营者:吴金盾,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西园霞语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吴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大利嘉城劲通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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