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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区晶丽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6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区晶丽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德阳市区晶丽美容美发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89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晶丽美容美发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东街棉花巷**号。

经营者:刘馨,女,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市区晶丽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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