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67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金升油漆辅料经营部。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星洲阳光城美丽苑**幢*号。
经营者:屠昌林。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金升油漆辅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