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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当湖明祥防水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当湖明祥防水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明祥防水材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70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当湖明祥防水材料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北二路***号。

经营者:余亮河。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当湖明祥防水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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