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易品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5执152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易品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易品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易品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居委会文星路**文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周小芬。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易品购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派电器厂、陈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易品购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合共80000元、迟延履行金。

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

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5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