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3执810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廖某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廖某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2016)粤1303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缴纳了30000元罚金,未履行本院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仍需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7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
2017年7月8日,被执行人亲属向本院账户汇入7095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950元,余款70000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1303执810号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