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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辖终25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辖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龙岭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汤周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1层D104室。

法定代表人:林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琳。

原审被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琳。

上诉人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被告理应只有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与其他被告无关。

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将位于福建的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目的是在其所在地福建省提起诉讼。

本案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49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上诉费由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2017)闽证内字第01101号公证书,可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分别为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和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本案系涉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和生产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以选择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艳 书记员陈美婷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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